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(涉考条款)
* 发表时间 : 2019年01月14日 * 浏览 : 3008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已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,现将涉考的有关条款摘录如下:
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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